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县某汽车修理厂,王某某与四川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2356号 原告:彭水县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经营者:王某某,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但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但某某,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原告彭水县某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四川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彭水县某汽车修理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水县某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