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9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71455W。
原告***与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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