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3民初9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71455W。 原告***与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