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31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光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