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水县某钢铁型材销售加工门市与四川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828号 原告:彭水县某钢铁型材销售加工门市,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经营者:王某,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彭水县某钢铁型材销售加工门市诉被告四川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彭水县某钢铁型材销售加工门市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某钢铁型材销售加工门市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县某钢铁型材销售加工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彭水县某钢铁型材销售加工门市已预交82元),小额诉讼程序按40%收取为82元,由原告彭水县某钢铁型材销售加工门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倪铫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