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5260号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8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码头路1号。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