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93976号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8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码头路1号。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