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93975号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8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码头路1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