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93975号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8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码头路1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