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94100号
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851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码头路1号。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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