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5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8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琦,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9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谷玉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晟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