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49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建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琦,女,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乐芳,女,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0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沪东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房屋补贴差额人民币15,172.5元、2017年春节过节费1,000元、2016年至2019年年终测评奖差额42,844.6元、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2,670.24元。事实和理由:1.十年前,房贴办事员帮***算房屋补贴时,是按照43.87㎡计算,算下来是88,165元,并叫***签了字。***退休后,办事员再帮***算房屋补贴时,却按照69.87㎡计算为72,992.5元,两者存在15,172.5元差额。沪东公司没有提供文件说明按照69.87㎡计算的方法是对的。2020年5月办事员让***签字时,***起初不肯签。办事员说,想办就办,不想办等搞清楚再办,这本来就是福利。***当时担心不签字一分钱房贴都拿不到,就签了字。***在受到欺骗威胁的情况下签的字,不能表示***的真实意愿,应该视作无效。况且,***在十年前已签了字。2.***2017年12月的工资单中列有1,000元春节奖,但沪东公司没有实际发放。2020年2月,***向沪东公司反映此情况时,人事科长说可能是弄错了,有空帮***去问问。2021年3月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曾要求沪东公司核实情况。但沪东公司一直到2021年7月29日下午才说已经支付了,加大了***的困惑及维权成本,沪东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2016年至2019年的年终奖评审分为A、B、C、D、E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计算方法,沪东公司对职工进行考核,70%定量、30%定性,按规定每月都要给职工回复,职工做到多少物量可评A、B、C、D、E等级,都有相应的标准(此标准据部门领导说跟物量有关)。考核标准可视作沪东公司与职工之间对年终奖评审以特殊形式的约定,职工所做物量的多少,与年终奖评审的高低相对应。一审法院认为***与沪东公司并未就年终奖的金额或计算方式进行任何约定,毫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实际上,沪东公司在年终奖评审时,存在弄虚做假、暗箱操作的事实。班组考勤乱记,科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修改***的工作岗位,而实际工作不变。2016年班组排名,***排在中等偏下并签了字,班组报到科里,被科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改在最后,之后科长对此承认。沪东公司自班组到科室(支部)到部门(分党委)都存在弄虚做假、暗箱操作的行为,组长吃空饷,***向部门领导反映,领导说这不是常态。沪东公司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要求对2016年至2019年的年终奖考评,按沪东公司相关制度实事求是重新考评以维护公平正义。4.***所在班组自2012年至2017年连续6年被评为“质量信得过班组”。该奖项的评定基础为每人每月在原考核工时的基础上多考核20%工时,不达标就不可能被评上,实际情况就是靠班组成员多干活干出来的。全组人数14人,连续6年平均每人应得奖励金2,970.24元,具体以单位出示的真实账目为准。***要求沪东公司出示连续6年的奖励真实账目、“质量信得过班组”连续6次的原始申报材料,并出示奖励金发放的具体依据,如没有具体依据就应该平均发放。一审法院认为该笔奖励金的奖励对象为班组集体,不是班组成员个人,沪东公司可赋予班组长对该笔奖励金的分配权力,班组长为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可以采取与平均分配不同的分配方式,存在不当。5.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需要了解案件事实时,没有让沪东公司出示证据,而是让公司人员到庭外去打电话,***根本就不清楚有无实际打过电话。一审程序存在问题。故请求支持***的上诉请求。
沪东公司辩称:1.经核实,沪东公司处并没有***所称的涉及金额88,165元的协议。***已在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上签字确认,认可该表上列明的补贴金额,沪东公司也已履行了相应支付义务。2.2017年12月工资单是因电脑操作失误而导致栏目出现问题,工资单上所列的春节奖已涵盖在业绩兑现及嘉某中发放。3.沪东公司是为了鼓励员工更好完成生产经营业务,而结合公司当年的员工考核基数,发放年度业绩兑现奖,并没有规定每个员工年度应该发放的奖金数额。根据经***签字确认的绩效考核办法,制度考核是从安全、质量、保密、HSE文明生产和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并非只由科长进行考核。且,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组员应该服从组长安排,组长服从科室领导安排,科室服从总装部安排。总装部门根据***2016年至2020的表现得出相应的年末等级考核结果,没有错误。4.***所称的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属于班组集体所得,是班组长管理能力和成果的体现,而不仅是班组成员的贡献。相关奖励应由班组长根据班组成员的表现自行决定如何分配。沪东公司没有权利也没有职责对班组集体所得的分配方案进行规定,否则无法调动班组长的管理积极性。***不应对沪东公司提出异议。***到2021年2月才提起仲裁,也超过时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沪东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房屋补贴差额15,172.5元、2017年春节过节费1,000元、2016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42,909.15元、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2,970.2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984年9月,***入职沪东公司。2020年3月11日,***自沪东公司退休。
沪东公司于2002年12月开始实施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规定:四、住房补贴标准,岗级:大学毕业生助理级职称高级工满10年工龄的职工,面积控制标准为65平方米;住房补贴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补贴比例为50%;补贴额计算公式=住房补贴单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核定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比例。
沪东公司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载明:“确认依据:巨峰路住房动迁安置,大家庭计三分之一。扣补公22,770元。确认面积=69.87/3*1=23.29平方米。补贴金额=3,500*(65-23.29)*50%-22,770;核定住房面积23.29平方米;补贴执行期240月;补贴总金额50,222.50元;首次补贴额50,222.50元;月补贴额209.26元。***在该份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2011年10月,沪东公司实行武电班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在分配上要做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各班组必须全员考核,以班组及其成员月度排名为绩效发放的基本原则,确保科室全年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以科室的周计划及班组个人每天施工项目完成率为主要指标,以班组及个人月度排名及本考核办法为基本依据,科室对全员绩效实施浮动发放。
***2016年至2021年业绩考核等级和系数分别为:D,0.70、D,0.70、E,0.50、D,0.75、C,1.00。2017年12月沪东公司向***发放的年末奖金包括总经理嘉某1,750元(2,500*0.7)、业绩奖10,520元(15,029*0.7)、部门嘉某1,500元、节日奖1,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443.10元,实发金额14,326.90元。***收到了上述沪东公司发放的14,326.90元。
沪东公司每月向***发放工资单。***收到了沪东公司支付的住房补贴50,222.50元。
2021年2月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沪东公司支付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费3,057.14元、2015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42,909.15元、2017年春节过节费1,000元、在职期间房帖差额15,090.83元。2021年5月10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以及***的陈述,可以确定***、沪东公司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
第一,沪东公司是否应支付***住房补贴差额15,172.50元。根据沪东公司提供的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以及沪东公司签字确认的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可以证明***的住房补贴金额为50,222.50元。现***确认已经收到了沪东公司支付的住房补贴50,222.50元。故一审法院对***要求沪东公司支付住房补贴差额15,172.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主张按照原有标准,***的住房补贴应该为88,165元,然未能提供相应的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沪东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沪东公司是否应支付***2017年春节过节费1,000元。根据***提供的2017年12月工资单,其上记载了2017年***的春节过节费为1,000元。***主张沪东公司少发了该笔春节过节费1,000元;但沪东公司主张已经发放,并对2017年***年末奖金的构成以及其与实发金额之间的关联作出了解释,一审法院认为沪东公司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故一审法院对***要求沪东公司支付2017年春节过节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沪东公司是否应支付***2016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42,909.15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就年终奖的金额或计算方式进行过任何约定。故年终奖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金额均属于沪东公司自主经营权决定范围,故沪东公司要求***支付2016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沪东公司是否应支付***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沪东公司确曾发放“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但需要明确的是“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是下发至班组,而不是员工个人。***认为,该笔奖励金应该由班组长安排班组人数平均分配给各个组员。而沪东公司则认为,该笔奖励金是下发到各个班组的奖励,由班组长自行决定如何分配和使用。一审法院认为,该笔奖金名称为“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故奖励的对象为班组集体而不是班组成员个人,故班组长作为班组领导,沪东公司可赋予其对该笔奖励金有相应的分配权力。班组长为调动班组成员的积极性,可以采取与平均分配不同的分配方式。故***要求沪东公司支付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业绩考核等级和系数分别为:D,0.70、D,0.70、E,0.50、D,0.75、C,1.00。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中自行整理的2020年5月7日其与沪东公司办事员之间的电话录音摘录显示:“我说:上次你算好叫我签的”,“办事员说:我啥地方算过钱了,材料都在这(把过去的材料拿到我面前)啥地方签过字”,“我说:我签过的”,“办事员说:啥地方签过,你看材料都在这,我动也没动”。
本院再查明,一审在案经由***签字的《武电科班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另还载明:“各班组除周一安全学习外,其余4天必须做好班前会,并且与会人员的情况及班组长讲话的内容都参与班组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安全、质量、保密、HSE文明生产、劳动纪律方面考核按公司及总装部有关制度严格执行”。
二审中,XX路XX弄XX号XX室的租用公房凭证,用以证明该套房屋的使用面积是44.1平方米。***并表示该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69.87平方米。沪东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公司的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规定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基准。
沪东公司则补充提供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所在班组日常记录本(上显示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各月的班组组员排序均处于末位),用以证明***所在班组每个月均会对班组成员进行月度排名,并由作业区负责人梁军华核准,***自2019年2月至其退休期间的月排名均处于班组末位。***当庭表示:沪东公司提供的班组日常记录本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班组确实存在日常记录本,但认为班组长每天做记录时没有准确记录,未如实记录自己没来上班的情况,日期信息填写有误,怀疑是后赶出来的。***庭后又补充意见称,班组成员排名表正常流程先由组员签字,组长再交到支部(科里),由科长签字后再交到分党委(部门),沪东公司出示的排名表,组员没有签过字,该排名表要与科长提供到部门的排名表相比较才能确定真伪。沪东公司对***该主张不予认可,表示班组月度排名由作业区负责人核准,无需经过员工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沪东公司需否向***承担系争房屋补贴差额、2017年春节过节费、2016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存在争议,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就系争房屋补贴差额,***虽称十年前房贴经办人员为其计算房屋补贴时要求其签字确认的补贴金额为88,165元,并以此为由主张15,172.5元补贴差额,但该主张未得沪东公司认可,从***提供的录音证据看,相关经办人员亦不认可曾为***算过补贴、让其签字。再结合***已签字确认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所列补贴金额之事实,***要求沪东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房屋补贴差额15,172.5元,缺乏依据,本院对此实难支持。
就系争2017年春节过节费,***系以其2017年12月工资单上记载有春节奖1,000元,认为沪东公司未实际发放,而主张该笔春节过节费,但在沪东公司已就***2017年应得奖金的具体构成明细及计算方式予以详细说明,***亦未就其应得奖金提供相应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基于沪东公司所作解释的合理性,而不支持***该笔春节过节费支付主张,并无不当。故对***要求沪东公司支付2017年春节过节费1,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系争2016年至2019年年终奖差额,沪东公司就***2016年至2019年年终奖的发放依据进行了相应举证及说明,所提供证据包括***就系争年终奖差额提起仲裁前溯两年至***退休之月前所在班组排名记录材料。***虽对相关证据持有异议,但仅依其所述理由并不能推翻沪东公司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依据在案证据也难以认定***对其2016年至2019年各年考核等第的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要求沪东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9年年终测评奖差额42,844.6元,缺乏依据,本院实难支持。
就系争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因该奖金名称可印证沪东公司有关该奖金系班组集体所得、由班组长决定如何分配之主张,***主张**均分配,并要求沪东公司向其承担支付义务,依据不足。故对***要求沪东公司支付2012年至2017年质量信得过班组奖励金2,670.24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发回重审之情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少君
审 判 员 唐建芳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温 馨
书 记 员 朱骏南
书 记 员 温 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