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民申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住云南省**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文山移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山移动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取代***在租赁的房屋场地上经营,此情形不属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仅为转租,承租人仍为***,***属次承租人,不是适格原告。二审判决赔偿的部分包含了约定装修之外的擅自改扩建费用、部分家具用品费用,有的赔偿金额未扣减折旧,作为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因鉴定人无资质、程序违法及未测量即鉴定,故应属无效。文山移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了服判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否适格原告的问题。本案***和文山移动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又将场地转给***经营,该情形也得到文山移动公司的书面认可。此后***取代了***在租赁合同中的地位,使用该场地且以自己的名义向文山移动公司而非向***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租金),文山移动公司亦接受履行。上述情形表明,***已退出该租赁合同,不再是承租人,文山移动公司关于***不是适格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对***损失的认定是否恰当的问题。
首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装修完毕后,由文山移动公司请审计机构审计。根据查明的情况,公司未委托审计,解除租赁合同移交时未进行清算、补偿,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给予***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租赁权,原审据此判决文山移动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对鉴定的范围和内容,一审法院在文山移动公司提出续租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又组织鉴定人、双方当事人、续租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作出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关工程造价及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中载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主要材料单价依据2005年1月《文山州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计算。据此,原一二审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文山移动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不应采纳作为判决依据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是否擅自改扩建的问题。文山移动公司主张***已经超出了装修的范围,擅自改扩建部分不应认定。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对承租人的装修未作明确限制,***的装修符合合同目的,文山移动公司未提出异议,装修完毕后已使用多年并已移交给移动公司且再行出租,故原审对文山移动公司关于***属擅自改扩建、该部分费用不应列入补偿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后,关于对***投资超出20万元部分未折旧是否恰当的问题。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物超过20万元的投资部分,要由续租人一次性补偿给***。该约定虽为第三人设定了义务,但双方作此约定的目的应当是为了保证***的装修投资能够收回。考虑文山移动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将租赁物收回另租、也未提交证据证实保证***优先租赁权的情形,一二审对***超出20万元部分的投资未予折旧的处理符合本案实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