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新疆金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9001民初4510号 原告:谭某某,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 原告:谭某某,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 原告:胡某某,男,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址不详。 被告:谢某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袁某某,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某某、谭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谢某某、袁某某、新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谭某某、谭某某、胡某某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谭某某、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谭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