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

高某与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5民初86号 原告:高某,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丹县霍城镇西关村八社居民,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住所:山丹县胜利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某与被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0年3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