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

某某、山丹县清泉镇北湾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172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山丹县陈户乡范营村四社居民,住山丹县博兴家园10号楼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404153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茂,甘肃瑞雪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宏,甘肃瑞雪律师所律师。
被告:山丹县清泉镇北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山丹县清泉镇北湾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25ME092292XR。
法定代表人:陈嘉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俭,该村委会副主任。
第三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住址山丹县胜利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225382492K。
法定代表人:赵树章,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丹县清泉镇北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山丹县清泉镇北湾村村民委员会庭外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为由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0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聚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格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