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

四川省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民初99号
 
原告:四川省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胡清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明,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胜利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兰,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职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四川省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变更诉讼标的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6.19元,减半收取计4,833.10元,由四川省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四川省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808.10元。
 
 
 
审  判  员   郭 军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李松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