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503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89829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青龙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8926G9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5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与***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503执717号】、***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503执726号】、宜宾通泰节能环保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503执715号】合并执行,共计4案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街道××小区以下房屋:××号楼××-1-3、1-1-5号,××号楼××-1-4、1-1-6号,一层商业裙楼1-1-1、1-1-10、1-1-11、1-1-12、1-1-6、1-1-7、1-1-8、1-1-9号,共计12间;负一层车位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335、337、339、341、343、345、347、349、351、353、355、357、359、361、363、365、367、369、371、373、375、377、379、381、383、385、387、389、391、393、395、397、399、401、403、405、407、409、411、413、415、417、419、421、423、425、427、429、431、433、435、437、439、441、443、445、447、449、451、453、455、457、459、461、463、465、467、469、471、473、475、477、479、481、483、485、487、489、491、493、495、497、499、501、503、505、507、509、511、513、515、517、519、521、523、525、527、529、531、533、535、537、539、541、543、545、547、549、551、553、555、557、559、561、563、565、567、569、571、573、575、577、579、581、583、585、587、589、591、593、595、597、599、601、603、605、607、609、611、613、615、617、619、621、623、625、627、629、631、633、635、637、639、641、643、645、647、649、651、653号,共计420个车位。 查封期限为叁年(不含轮候期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必要时本院将发出相应的交出财物通知或者公告,被执行人或者财物实际占有(用)人收到通知或者见到公告后,必须立即按通知或者公告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未按要求交出查封财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妨碍交付的均视为拒执。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