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802执5509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双龙桥)。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02民初8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支付货款3314569.86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7月4日为92263.10元)。因被执行人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讨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02执5509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