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梦之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梦之墨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梦之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5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榕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同富工业区G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拉祜族,住云南省临沧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梦之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榕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榕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