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加拿大麦迪斯达公司(MedistarBiotechInc),住所地125-12051HorseshoeWay,RichmondBritishColumbiaCanadaV7A4VA.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加拿大麦迪斯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康润药业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3)民提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案的执行依据(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