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3110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延长县黑家堡镇麻池河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
被告:延安市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延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方明珠3号楼2单元11楼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521751405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
被告: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泰合酒店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2834063C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市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345元。
审判员张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