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192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鹂路80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因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武环东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