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椒民初字第185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项兆会,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秀云
审判员黄苍林
人民陪审员卢小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