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民特7号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车洁琼,镇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其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