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居青春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2033633。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解世杰,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34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