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3237号 原告:***,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大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台州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城北村C区1幢一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聚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