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大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74360448W。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洪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前小化村东冉子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MTEUT76。
本院在执行三门县宏昌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洪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390302元及违约金20000元。一、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洪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至20000元,剩余部分从2022年6月份起每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万元,直至还清410302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部分的请求,此案了结,执行完毕。二、执行费60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部分的请求;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恢复判决书执行。四、赵红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5诉前调2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永艳
审判员 李海勋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