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303执565号
李某与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303民初36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455087.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6950.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向法院出具书面材料,请求法院扣划其分支机构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案依被执行人申请,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472037.94元。其中收缴案件执行费16950.87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455087.0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303执5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6年6月16日结案。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