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204民初1673号
原告:XXX。
被告: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元并支付利息XXX元,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原告对案涉XXX;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XXX签订XXX合同,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XXX原、被告双方签订XXX协议XXX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XXX辩称,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具体的金额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第二项诉请,原告仅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且施工部分已物化到建筑主体中,不可拆除。案涉工程已停工多年,大部分工程都未完工,原告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较少,整个项目远未达到形成完整可利用的成果阶段,在此情况下赋予原告优先受偿权,将严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以工程质量合格且符合相关条件为前提。结合案涉项目目前的实际情况,案涉工程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不符合法定的享有优先受偿的情形,所以原告不享有对案涉项目的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5日XXX签订XXX,约定工程名称:XXX承包范围:XXX。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解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XXX支付XXX元,已支付XXX,下欠XXX元XXX支付,予以支持。XXXX年X月双方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原告应履行合同义务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民法典施行前签订合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规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XX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X%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XXXX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