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异32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68年4月2日生,住陕西省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彬州市。
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威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望塬小区1号楼2单元0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507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