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02执保241号 申请保全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702民初27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1、执行局依法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XX分行营业部453020100100××××账户的冻结措施,解除金额为28315100.74元; 2、执行局依法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XX支行7030××××1499账户得冻结措施,解除金额为1311311.63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702执保241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5年4月30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