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8号 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工业园区大蓝鹰电子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305345384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5.6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确认利息510414.74元,后续利息自2024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截止2025年1月2日已产生42945.6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219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56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互联网金融账户、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不动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汉中市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陕F5××**、陕F5××**、陕F5××**汉龙牌汽车、车牌号为陕F1××**、陕F2××**依维柯汽车,车牌号为陕FY××**别克牌汽车。其中除陕FY××**别克牌汽车外,其余五辆均达到报废年限,故未查封。 4.因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查控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自愿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陕西金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履行标的为2159873.34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