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市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汉中市X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5)陕07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5)陕07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汉中市XX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永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