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岐山县凤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2245747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亦向本院递交了同意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书面材料。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请求撤回起诉,已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