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12841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永胜新村2区62幢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念亩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念亩山村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念亩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念亩山村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2民初6186号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念亩山村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念亩山村经济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4829元至本院执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