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16074号 原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永胜新村2区62幢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南山路2666号。 负责人:***。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号为(2023)浙0782民诉前调16074号。诉前调解未果后,本院正式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余款127269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0日,两被告因共同建设“江东街道宗塘村生态公墓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江东街道宗塘村生态公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工程内容。2016年2月27日,案涉工程开工,但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方的内部原因以及与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不够顺畅,导致工程多次停工,直到2017年6月,案涉工程才完工。工程验收涉及多个市政、社区、村等多部门的联合验收,被告方由于一直无法有效组织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导致验收工作一直延误,拖延到2019年8月6日才进行验收工作。施工过程中,被告方已支付约40%的工程款即85万元整;现在案涉工程的墓穴实际已于2017年投入使用,但被告方并未与原告对实际的工程量进行勘测,并以此为由推诿拒付余款,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且已经过了2年的保修期,被告方应当按照实际工程量及时付清余款。故为了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第一,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6小项约定:“工程款必须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该工程虽然完工,但是原告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和审计的相关材料,导致被告方无法组织验收,也不能进行造价审计。第二,案涉工程在2017年并未投入使用,实际是因为当时城市道路修建的需要,应政府要求,将一小批路边坟墓临时迁移到尚未完工的公墓内。第三,依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认可案涉工程于2019年8月6日组织过一次竣工验收会议,但因被告不能提供所需材料,实际上并未进行验收,所以只有一张会议签到表。2019年8月6日至原告起诉之日,这期间原告也未向被告催付过工程款,退一步而言,假若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但原告诉请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已届满,被告可以不履行付款义务。综上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承包了被告发包的江东街道宗塘村生态公墓工程。 2、会议签到单一份、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核销备案申请表一份,证明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3、照片打印件一组,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在2017年已投入使用,且至今仍在使用(2023年8月有新坟使用)。 4、村级工程项目款支付监审单一份,证明由被二经济保管员***制作支付表格,由于村内部自身原因导致款项未支付。 5、江东街道竣工验收证书一份,证明案涉工程2019年1月16日竣工验收的事实。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质证如下: 证据1三性均无异议。 证据2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申请表只有开工时间并无竣工时间,并不符合正常的工程建设项目核销备案的要件,不能作为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申请表建设意见处只有***的签名即没有落款时间也无盖章,不符合常理。 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代理人无法知晓照片来源,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2017年迁坟系零星的迁坟,是因为道路修建才临时迁入一小批,当时的公墓并未完工,实际并非2017年投入使用。对于2023年8月份的照片,该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该照片只有一个花圈。目前宗塘村有人去世,一小部分安置在公墓,其余还是安置在三联水库下的存放堂。 证据4该证据系***本人签字,其当时任宗塘村出纳,但因时间较久,***本人无法确定监审单制作的具体时间。 证据5真实性不予认可,按要求竣工验收证书需加盖监理单位的公章,并非项目章,且监理单位签名处的人名,宗塘村并不认识,实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5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但结合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庭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案涉公墓已投入使用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5年8月30日,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包方)与原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江东街道宗塘村生态公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江东街道宗塘村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宗塘村生态公墓工程图纸设计的墓穴花岗岩制作安装、墓道、块石挡墙砌筑,铅笔柏、麦冬草种植等。工程价款为2122695元,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发包人签章处盖有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民委员会公章及主任***的签名。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部分载明,通用条款详见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竣工验收与结算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后十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竣工图纸和竣工报告。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完成总工程量50%时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留作保修。该工程曾于2019年8月6日组织过竣工验收,验收材料《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核销备案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意见一栏载明“该工程已经完工、验收,符合核销条件,同意核销”,法定代表人签名为***。2020年8月27日,被告出纳***制作《义乌市村级工程项目款支付监审单》,载明被告就本案工程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849078元,占总工程款的40%,本期申请支付工程款636808.5元,占总工程的30%。原告另提供《江东街道竣工验收证书》一份,质量评估一栏载明“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处盖有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技术专用章。案涉工程现已投入使用。至今,两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272695元至今未予支付。 另查明,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民委员会因行政撤并,其职能现由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承继。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被告已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须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被告抗辩,原告并未提供验收合格材料,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核销备案申请表》、《江东街道竣工验收证书》、《义乌市村级工程项目款支付监审单》及被告投入使用案涉工程的情况,可以认定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本案所涉工程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2726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现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由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民委员会承担的付款责任应由承继其职能的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综上,原告之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26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7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盘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