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2599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永胜新村2区62幢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楼洪武。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