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222执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城西路332号。法定代表人冷荣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峨县六美扶贫水果场,住所地,天峨县岜暮乡平石村。法定代表人张远彪,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天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008075867。法定代表人田明斌,该办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峨县六美扶贫水果场、天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桂1222执143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峨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天峨县六美扶贫水果场尚欠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224743.52元,分三期付清,第一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给60000元,第二期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60000元,第三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04743.52元,以上款项由被执行人天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每年从六美扶贫水果场的承包费代为支付;二、天峨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放弃工程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335.5元,由六美扶贫水果场负担。因被执行人天峨县六美扶贫水果场,天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第二期、第三期给付义务共计164743.52元,本案迟延履行利息为13137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2335.5元,以上合计180216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3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天峨县财政局收付中心往来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排分社,开户账号:72×××59)的银行存款182587元。该款扣划至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天峨县人民法院,账号:62×××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峨县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园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图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