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324执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桂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政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象州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州桂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象州县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桂1324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象州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桂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00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74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23日主动向本院支付案款350000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并认可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4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周扬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