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602民初12776号
原告:武威丰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文旅集团武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威丰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丰勤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甘肃文旅集团武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文旅武威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武威丰勤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南通六建公司支付武威丰勤公司工程款327289.64元;2.判令南通六建公司承担2022年9月1日-2025年8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之后以年息3.65%标准支付至本金结清止;3.判令甘肃文旅武威投资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南通六建公司、甘肃文旅武威投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期间,南通六建公司将中标甘肃文旅武威投资公司的“甘肃文旅集团武威投资有限公司新驿站·漠迹漫居酒店(原绿苑宾馆)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分包给武威丰勤公司进行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双方口头达成基本约定后,于2020年7月武威丰勤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当年12月完成了全部约定施工内容。2020年12月10日双方补充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价款412065.49元。后于2022年5月,武威丰勤公司又后续完成了南通六建公司要求的部分签证工程,工程结算价款215324.15元,以上武威丰勤公司总计完成南通六建公司工程量627389.64元。截止2022年8月31日,经对方对账,南通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欠付工程款327389.64元。其后武威丰勤公司一直与项目部负责人联系催款,得到的答复是南通六建公司正在重组,代重组完成后安排付款,但时至今日南通六建公司已完成了重组,但该笔欠款并未能支付武威丰勤公司。后经武威丰勤公司了解,甘肃文旅武威投资公司尚欠南通六建公司项目工程款约60余万元至今未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之规定,甘肃文旅武威投资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为此,武威丰勤公司作为施工人,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但并未全部取得工程款,致使拖欠该项目的部分人工工资及材料机械费。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南通六建公司中标承建甘肃文旅武威投资公司新驿站·漠迹漫居酒店(原绿苑宾馆)维修改造工程,后南通六建公司将该工程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武威丰勤公司施工,施工结束后,南通六建公司就武威丰勤公司工程款尚未付清。2022年1月12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对南通六建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南通六建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武威丰勤公司于2022年10月依法向南通六建公司清算组就未付工程款进行债权申报,经南通六建公司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认定,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2022)苏0682破1号之二十七裁定书,确定南通六建公司欠付武威丰勤公司的未付工程款为无异议工程项目类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宜进行公告,以便债权人知悉清算事宜,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债权人无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本案中,武威丰勤公司向南通六建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金额为352300.48元,确认债权金为327389.64元,且该债权已确定为无异议债权,现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丰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