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9151号
原告:唐山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南通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唐山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唐山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