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802执2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园开发区西八栋1号2楼(现麒麟里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4795418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吉田国际第3栋第1**0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6811924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21)桂0802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质保金、安装费、附加工程款共129624元以及违约金50207.2元、利息,受理费1914元。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支付质保金、安装费、附加工程款共129624元以及违约金50207.2元、利息,受理费1914元,执行费2626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