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6701号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29008L。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桂园开发区西八幢1号2楼(现麒麟里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479541873。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河,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法院退还受理费7350元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