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新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802执6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桂园开发区西八幢1号2楼(现麒麟里17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执行人:广西新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新区二路世纪花园B幢B17号。
法定代表人:崔怀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7751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91元,申请执行费625元。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802执77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新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RE××**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桂RS××**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以(2022)桂0802执357号之二查封桂RY××**东风牌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7751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91元,申请执行费62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东庆
审判员  葛 娟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