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02民初8932号
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桂园开发区******(现麒麟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职员。
被告:玉林市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玉林市海达开发区玉兰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戴卫民。
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现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