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91民初5557号 原告:潍坊同兴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固堤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同兴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同兴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同兴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