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6544号
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聊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