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1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普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江苏普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履行100329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8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信息,被执行人账户虽然有存款,但该账户目前处于监管状态,暂时无法执行。以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23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