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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某林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某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民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某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咸阳某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69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咸阳某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咸阳某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咸阳某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咸阳某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