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5号
申请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梁黎,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81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