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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895号 申请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南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955543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新区广州街8号新区管委会大楼5楼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027039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9881.2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9881.2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吴 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